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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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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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不動產投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CCIM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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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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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升台灣不動產投資的方法和程序,為會員提供服務,提昇會員之專業知識、促進會員間之專業網絡合作與聯繫會員情誼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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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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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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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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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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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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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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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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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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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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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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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認證會員:已取得證照且法定年齡二十歲以上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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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候選人會員:尚未取得證照但已屆法定年齡二十歲以上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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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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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國籍的會員:非本國籍取得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認證會員,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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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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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認證資格之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均有一權。
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候選人會員、贊助會員、非本國籍的會員無前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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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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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1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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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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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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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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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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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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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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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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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會員代表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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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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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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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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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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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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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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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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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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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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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免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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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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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修改本會道德準則及執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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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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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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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第一副理事長和第二副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第一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亦不克執行職務時,由第二副理事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第二副理事長不克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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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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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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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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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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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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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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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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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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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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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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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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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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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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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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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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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罷免或撤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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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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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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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會計一人、若干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之。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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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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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專務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各委員會之召集人及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各委員會得下設附屬委員會,並決定其主席、成員及任期。附屬委員會須受該委員會之指揮監督。
委員會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提交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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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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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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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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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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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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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應親自出席會員大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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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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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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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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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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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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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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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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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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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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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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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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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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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認證會員新台幣12,000元 (內含代收美國總會年會US$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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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候選人會員新台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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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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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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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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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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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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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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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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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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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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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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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五章之一 團體標章(CCIM)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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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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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CCIM團體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限於本會經美國不動產投資師協會認證之會員(下簡稱認證會員)使用。認證會員於完成所有繳費義務之資格有效存續期間,有權揭載本標章於認證會員機構、組織、個人網頁或文宣品。相關規範由本會授權理事會頒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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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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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本協會另有規定喪失會員資格以致喪失使用本標章之資格外,認證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會得取消使用本標章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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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通過CCIM專業測驗取得認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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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CCIM認證者但逾期未繳年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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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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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任何認證會員自願或非自願喪失資格,應立即停止於公眾或私人場合繼續使用本標章或自稱CCIM,包括但不限於名片、廣告、網站、郵件、客戶提案及個人履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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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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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任何無權或不當使用本標章或自稱CCIM之行為,本會得採取以下一部或全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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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函請求終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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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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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為保護本會合法權益之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則
報經內政部100年 3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1000060371號函准予備查。
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發文字號 :100北院木登記第1000007336于100年 6 月9 日公告完成法人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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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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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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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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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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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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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本會104年3月11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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